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穩定性試驗標準操作規程(SOP)

點擊次數:9552 更新時間:2009-06-17

1. 穩定性試驗的內(nei) 容:
1.1  加速破壞試驗,預測樣品的有效期;
1.2  樣品在規定的保存條件下觀察若幹年限的檢測結果。
2.穩定性試驗的基本要求:
2.1  穩定性試驗包括影響因素試驗、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。
2.1.1  影響因素試驗適用於(yu) 原料藥的考察,用 1 批原料藥進行;
2.1.2  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適用於(yu) 原料藥與(yu) 藥物製劑,要求用 3 批供試品進行。
2.2  原料藥供試品是一定規模生產(chan) 的,供試品量相當於(yu) 製劑穩定性實驗所要求的批量,原料藥合成工藝路線、方法、步驟應與(yu) 大生產(chan) 一致。 藥物製劑的供試品應是放大試驗的產(chan) 品,其處方與(yu) 生產(chan) 工藝應與(yu) 大生產(chan) 一致。
2.3  供試品的質量標準應與(yu) 各項基礎研究及臨(lin) 床驗證所使用的供試品質量標準一致。
2.4  加速試驗與(yu) 長期試驗所用供試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及包裝方式應與(yu) 上市產(chan) 品一致。
2.5  研究藥物穩定性,要采用專(zhuan) 屬性強、準 確、精密、靈活的藥物分析方法和有關(guan) 物質的檢查方法,並對方法進行驗證以保證藥物穩定性試驗結果的可靠性。在穩定性試驗中,應重視有關(guan) 物質的檢查。
3.原料藥的穩定性試驗:
3.1  影響因素試驗
3.1.1  高溫試驗
  供試品置於(yu) 適宜的密封潔淨容器中,60℃ 溫度下放置 10 天,在第 5 天和第10 天 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若供試品有明顯變化(如含量下降5%),則在40℃條件下同法進行試驗。若 60℃ 無明顯變化,不再進行40℃試驗。
3.1.2  高濕度試驗:
  供試品置於(yu) 恒濕密閉容器中,在25℃分別於(yu) 相對 濕度90%±5%條件下放置10天,於(yu) 第5天和第10天取 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要求檢驗,同時準確稱量試驗前後供試品的重量,以考察供試品的吸濕潮解性能。若吸濕增重5%以上,則在相對濕度75%±5% 條 件下,同法進行試驗;若吸濕增重5%以下,且其他考察項目符合要求,則不再進行此項試驗。
3.1.3  強光照射試驗:
   供試品放在裝有日光燈的光照箱或其他適宜的光照裝置內(nei) ,於(yu) 照度為(wei) 4500lx±500lx 的條件下放置10 天,於(yu) 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 檢測,特別要注意供試品的外觀變化。此外,根據藥物的性質,必要時可設計實驗,探討 pH 值與(yu) 氧及其他條件對藥物穩定性的影響,並研究分解產(chan) 物的分析方法。
3.1.4  加速試驗:
  此項試驗是在超常的條件下進行的。其目的是通過加 速藥物的化學或物理變化,探討藥物的穩定性,為(wei) 藥品審評、包裝、運輸及儲(chu) 存提供必要的資料。要求提供按市售 包裝的 3 批供試品,在溫度40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75%±5% 的條件下放置 6 個(ge) 月。所用設備應能控製溫度±2℃,相對濕度±5%,並能對真實溫度和濕度進行檢測。 在試驗期間第1個(ge) 月、2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末各取樣一 次,按穩定性重點項目檢測。
3.1.5  長期試驗:
3.1.5.1  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物的實際儲(chu) 存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為(wei) 製訂藥物的有效期提供數據。供試品要求 3 批,市售包裝,溫度在25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60%±10% 的條件下放置12 個(ge) 月,每 3 個(ge) 月取樣一次,分別於(yu) 0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、9個(ge) 月、12個(ge) 月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12個(ge) 月以後,分別於(yu) 18個(ge) 月、24個(ge) 月、36個(ge) 月仍需繼續考察,取樣進行檢測。將結果與(yu) 0月的數據比較,以確定藥物的有效期.
3.1.5.2  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,長期試驗可在6℃±2℃ 的條件下放置12個(ge) 月,按上述時間要求進行檢測,12個(ge) 月以後仍需按規定繼續考察,製訂在低溫儲(chu) 存條件下的有效期。原料藥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所用的包裝應采用模擬小桶,但所用材料與(yu) 封條應與(yu) 大桶一致。
4.藥物製劑的穩定性試驗:
4.1  加速試驗:
4.1.1  此項試驗是在超常的條件下進行的。其目的是通過加速藥物的化學或物理變化,探討藥物的穩定性,為(wei) 藥品審評、包裝、運輸及儲(chu) 存提供必要的資料。要求提供按市售包裝的 3 批供試品,在溫度40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75%±5% 的田間下放置 6 個(ge) 月。所用設備應能控製溫度±2℃,相對濕度±5%,並能對真實溫度和濕度進行檢測。在試驗期間第1個(ge) 月、2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末各取樣一 次,按穩定性重點項目檢測。
4.1.2  在上述條件下,如 6 個(ge) 月內(nei) 供試品經檢測不符合製訂的質量標準,則應在中間條件下,即在溫度30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60%±5% 的情況下,再進行加速試驗,時間仍為(wei) 6 個(ge) 月。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,預計隻能在冰箱中保存(4-8℃),此種藥物的加速試驗,可在溫度25℃±2℃、相對濕度60%±10%的條件下進行,時間也為(wei) 6 個(ge) 月。
4.2  長期試驗:
4.2.1  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物的實際儲(chu) 存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為(wei) 製訂藥物的有效期提供數據。供試品要求 3 批,市售包裝,溫度在25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60%±10% 的條件下放置12 個(ge) 月,每 3 個(ge) 月取樣一次,分別於(yu) 0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、9個(ge) 月、12個(ge) 月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12個(ge) 月以後,分別於(yu) 18個(ge) 月、24個(ge) 月、36個(ge) 月仍需繼續考察,取樣進行檢測。將結果與(yu) 0月的數據比較,以確定藥物的有效期。
4.2.2  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,長期試驗可在6℃±2℃的條件下放置12個(ge) 月,按上述時間要12個(ge) 月以後仍需按規定繼續考察,製訂在低溫儲(chu) 存條件下的有效期。有些藥物製劑還應考察使用過程中的穩定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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