質量標準——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(2)
(3)長期試驗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物的實際貯存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為(wei) 製訂藥物的有效期提供依據。供試品三批,市售包裝,在溫度25℃±2℃,相對濕度60%±10%的條件下放置12個(ge) 月,每3個(ge) 月取樣一次,分別於(yu) 0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、9個(ge) 月、12個(ge) 月取樣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12個(ge) 月以後,分別於(yu) 18個(ge) 月、24個(ge) 月、36個(ge) 月仍需繼續考察,取樣進行檢測。將結果與(yu) 0月比較,以確定藥物的有效期。由於(yu) 實驗數據的分散性,一般應按95%可信限進行統計分析,得出合理的有效期。如三批統計分析結果差別較小則取其平均值為(wei) 有效期,若差別較大則取其zui短的為(wei) 有效期。如果數據表明,測定結果變化很小,說明藥物是很穩定的,則不作統計分析。
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,長期試驗可在溫度6℃±2℃的條件下放置12個(ge) 月,按上述時間要求進行檢測,12個(ge) 月以後,仍需按規定繼續考察,製訂在低溫貯存條件下的有效期。
長期試驗采用的溫度與(yu) 濕度為(wei) 25℃±2℃、60%±10%RH,是根據氣候帶製定的。氣候帶見下表。
氣候帶
氣候帶 | 計算數據 | 推算數據 | |||
溫度①/℃ | MKT②/℃ | RH/% | 溫度/℃ | RH/% | |
Ⅰ溫帶 | 20.0 | 20.0 | 42 | 21 | 45 |
Ⅱ地中海氣候、亞(ya) 熱帶 | 21.6 | 22.0 | 52 | 25 | 60 |
Ⅲ幹熱帶 | 26.4 | 27.9 | 35 | 30 | 35 |
Ⅳ濕熱帶 | 26.7 | 27.4 | 76 | 30 | 70 |
①記錄溫度。
②MKT平均動力學溫度。
溫帶主要有英國、北歐、加拿大、俄羅斯;亞(ya) 熱帶有美國、日本、西歐(葡萄牙—希臘);幹熱帶有伊朗、伊拉克、蘇丹;濕熱帶有巴西、加納、印度尼西亞(ya) 、尼加拉瓜、菲律賓。中國總體(ti) 來說屬亞(ya) 熱帶,故長期試驗采用溫度與(yu) 濕度為(wei) 25℃±2℃,60%±10%RH,與(yu) 美、日、歐協調委員會(hui) (ICH)采用條件基本是一致的。
原料藥進行加速試驗與(yu) 長期試驗所用包裝應采用模擬小桶,但所用材料與(yu) 封裝條件應與(yu) 大桶一致。
2.藥物製劑
藥物製劑穩定性研究,首先應查閱原料藥穩定性有關(guan) 資料,特別了解溫度、濕度、光線對原料藥穩定性影響,並在處方篩選與(yu) 工藝設計過程中,根據主藥與(yu) 輔料性質,參考原料的試驗方法,進行必要的穩定性影響因素試驗,同時考察包裝條件,在此基礎上進行以下試驗。[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]
(1)加速試驗
此項試驗是在規定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是通過加速藥物製劑的化學或物理變化,探討藥物製劑的穩定性,為(wei) 處方設計、工藝改進、質量研究、包裝改進、運輸、貯存等提供必要的資料。供試品要求三批,按市售包裝,在溫度40℃±2℃,相對濕度75%±5%的條件下放置6個(ge) 月。所用設備應能控製溫度±2℃,相對濕度±5%,並能對真實溫度與(yu) 濕度進行監測。在試驗期間第1個(ge) 月、2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末分別取樣一次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檢測。在上述條件下,如6個(ge) 月內(nei) 供試品經檢測不符合製訂的質量標準,則應在中間條件下即在溫度30℃±2℃,相對濕度65%±5%的情況下進行加速試驗,時間仍為(wei) 6個(ge) 月。溶液劑、混懸劑、乳劑、注射液等含有水性介質的製劑可不要求相對濕度。試驗所用設備與(yu) 原料藥相同。
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製劑,預計隻能在冰箱(4~8℃)內(nei) 保存使用,此類藥物製劑的加速試驗,可在溫度25℃±2℃,相對濕度60%±10%的條件下進行,時間為(wei) 6個(ge) 月。
乳劑、混懸劑、軟膏劑、乳膏劑、糊劑、凝膠劑、眼膏劑、栓劑、氣霧劑、泡騰片及泡騰顆粒宜直接采用溫度30℃±2℃、相對濕度65%±5%的條件進行試驗,其他要求與(yu) 上述相同。
對於(yu) 包裝在半透性容器的藥物製劑,則應在溫度25℃±2℃、相對濕度20%±2%的條件(可用CH3COOK·1.5H2O飽和溶液,25℃,相對濕度22.5%)進行試驗。
(2)長期試驗
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品的實際貯存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是為(wei) 製訂藥品的有效期提供依據。供試品三批,市售包裝,在溫度25℃±2℃,相對濕度60%±10%的條件下放置12個(ge) 月。每3個(ge) 月取樣一次,分別於(yu) 0個(ge) 月、3個(ge) 月、6個(ge) 月、9個(ge) 月、12個(ge) 月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12個(ge) 月以後,仍需繼續考察,分別於(yu) 18個(ge) 月、24個(ge) 月、36個(ge) 月取樣進行檢測。將結果與(yu) 0月比較以確定藥品的有效期。由於(yu) 實測數據的分散性,一般應按95%可信限進行統計分析,得出合理的有效期。如三批統計分析結果差別較小,則取其平均值為(wei) 有效期限。若差別較大,則取其zui短的為(wei) 有效期。數據表明很穩定的藥品,不作統計分析。
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品,長期試驗可在溫度6℃±2℃的條件下放置12個(ge) 月,按上述時間要求進行檢測,12個(ge) 月以後,仍需按規定繼續考察,製訂在低溫貯存條件下的有效期。
此外,有些藥物製劑還應考察臨(lin) 床配製和使用過程中的穩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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